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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减轻企业负担相关政策介绍

创建时间:2016-11-18 02:39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减轻企业负担工作。近年来,中央政治局多次召开会议,对清费减负工作提出要求。2014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国办发〔2014〕30号),要求建立和实施涉企收费清单制度,并加强涉企收费政策的宣传评估。2015年,国务院将涉企收费清理改革作为推进简政放权和职能转变的重要内容,部署实施涉企收费清理规范专项工作,作为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重点工作,并要求做好政策宣传解读。本刊特辑近年来我国针对企业减负提出的相关政策,以飨读者。

2016减轻企业负担相关政策介绍

收费减免政策

减轻企业缴费负担是减轻企业负担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深入推进收费清理改革,是减轻企业负担、激励投资创业、服务实体经济的重要举措,也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迫切要求。2013年新一届政府成立以来,采取了一系列清理收费的措施。2014年底,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实施普遍性降费措施,进一步为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减负添力。2015年,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开展了涉企收费专项清理规范工作,坚决清理取消没有法定依据的涉企收费项目。截至2015年底,中央层面已累计取消、停征、减免了427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每年可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约1000亿元。地方层面也取消、减免了一大批本地区设立的收费项目,据统计,仅2014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累计取消收费超过600项。2016年,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国务院决定将对小微企业免征的1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免征范围扩大到所有企业和个人,扩大三项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并取消、停征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

2014年6月16日印发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要求,建立和实施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制度。进一步提高涉企收费政策的透明度,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实施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不断完善公示制度。所有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及其具体实施情况纳入各地区、各部门政务公开范畴,通过政府网站和公共媒体实时对外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各地区、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目录清单,目录清单之外的涉企收费,一律不得执行。

截至2016年9月30日,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共26个部门70大项93小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批准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0至22项不等;全国政府性基金共23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中央涉企经营服务收费共4个部门6大项8小项(其中,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中央进出口环节涉企经营服务收费3小项);目前,国家层面的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收费已无实行政府定价项目,均实行市场调节价。以上收费项目均已建立目录清单制度,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以及各地方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常态化公示,并实行动态化管理,接受社会监督。

 

税收优惠政策

实行结构性减税,结合推进税制改革,用减税、退税或抵免的方式减轻税收负担,促进企业投资和居民消费,是实行积极财政政策的重要内容。近年来,为应对经济下行压力,国务院连续出台了高新技术、西部开发、节能节水、环境保护等领域的增值税、所得税、消费税、营业税等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措施,进而放水养鱼,进一步激发企业活力,加强产业升级换代。在税收制度改革方面,我国在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的基础上,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调整完善消费税制度,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其他税制改革。

2015年8月1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在落实好已出台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一是从2015年10月1日起到2017年底,依法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微企业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以内(含20万元)扩大到30万元以内(含30万元)。二是将月销售额2万元至3万元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免征增值税、营业税的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由2015年底延长至2017年底。

为落实《政府工作报告》关于全面实施营改增的要求,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促进经济结构转型升级,2016年3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进行了部署,从2016年5月1日起,一是将营改增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实现货物和服务行业全覆盖,打通税收抵扣链条,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和制造业升级。二是在之前已将企业购进机器设备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的基础上,允许将新增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增加进项抵扣,加大企业减负力度,促进扩大有效投资。同时,新增试点行业的原有营业税优惠政策原则上延续,对特定行业采取过渡性措施,对服务出口实行零税率或免税政策,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预计今年营改增将减轻企业税负5000多亿元。

2016年8月8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印发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的通知》,再次对合理降低企业税费负担提出具体要求:一是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将营改增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并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二是落实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修订完善节能环保专用设备税收优惠目录。加强协调配合,落实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研究将新材料、关键零部件纳入首批次应用保险保费补偿机制实施范围。

 

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减负政策

适当降低企业社会保险费率和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是为企业减负的定向调控重要举措,有利于稳增长、促就业。

2015年6月2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在已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基础上,从10月1日起,将工伤保险平均费率由1%降至0.75%,并根据行业风险程度细化基准费率档次,根据工伤发生率对单位(企业)适当上浮或下浮费率;将生育保险费率从不超过1%降到不超过0.5%。实施上述政策,预计每年将减轻企业负担约270亿元。

2016年4月1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在2015年已适当降低失业、工伤和生育三项社保费率基础上,从2016年5月1日起两年内,一是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超过20%的省份,将缴费比例降至20%;单位缴费比例为20%且2015年底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超过9个月的省份,可以阶段性降低至19%。二是将失业保险总费率由现行的2%阶段性降至1%~1.5%,其中个人费率不超过0.5%。三是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对高于12%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同时由各省(区、市)结合实际,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生产经营困难企业除可降低缴存比例外,还可依法申请缓缴公积金,待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恢复缴存并补缴缓缴的公积金。初步测算,采取以上措施每年可减轻企业负担1000多亿元。

此后,国务院印发《关于印发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的通知》,再次对合理降低企业人工成本提出三点要求,一是降低企业社保缴费比例,采取综合措施补充资金缺口;二是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三是完善最低工资调整机制,健全劳动力市场体系。

 

财政扶持政策

中央财政围绕国家制定的宏观经济目标和出台的产业发展规划,对财政支持企业发展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投入力度的不断加大,先后设立了多项支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内容涉及节能减排、技术改造、中小微企业发展等,主要采取无偿资助、贷款贴息、资本金投入等方式,帮助企业调整产品结构、扩大企业生产规模、促进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提高资源能源综合利用能力、推动科技成果产业化、保障经济稳定增长。财政支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包括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节能减排补助资金、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工业转型升级资金等。

 

金融融资扶持政策

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更好服务“三农”,是金融支持实体经济的重要任务,有利于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扩大就业。近年来国务院连续出台一系列措施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取得了积极成效。2016年7月2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一是狠抓政策落实,确保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贷款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户数、申贷获得率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二是合理设定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期限,不得随意抽贷、压贷、断贷。推广无还本续贷。采取循环贷款、分期偿还本金等方式减轻企业负担。支持商业银行扩大应收账款质押融资规模,探索其他动产质押融资试点。三是坚决清理整顿融资过程中的各种不合理收费,支持金融、融资担保机构优化绩效考评指标,为小微企业和“三农”减费让利。四是鼓励金融机构创新大额存单、可转换票据、集合债券等产品,引导更多社会资金投向小微企业,拓宽直接融资渠道。支持各地建立应急转贷、风险补偿等机制,更好发挥融资担保和保险的增信分险作用。

国务院印发《关于印发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有效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提出6点要求,特别是降低融资中间环节费用,加大融资担保力度。完善信贷资金向实体经济融通机制,降低贷款中间环节费用,严禁“以贷转存”“存贷挂钩”等变相提高利率行为。引导金融机构针对不同企业合理定价。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法合规收费,制止不规范收费行为。此前,中国银监会印发的《关于整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认真遵守信贷管理各项规定和业务流程,按照国家利率管理相关规定进行贷款定价,并严格遵守"七不准"规定:一是不得以贷转存;二是不得存贷挂钩;三是不得以贷收费;四是不得浮利分费;五是不得借贷搭售;六是不得一浮到顶;七是不得转嫁成本,切实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就业创业和培训扶持政策

就业是民生之本,创业是就业之源。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将就业创业作为共享发展的重要内容,对“十三五”时期就业创业工作提出了新要求,明确了基本方向和战略任务,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出台一系列措促进就业创业及企业培训,成效明显。2015年6月11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在9大领域、30个方面明确提出了96条政策措施,如优化财税政策,强化创业扶持;搞活金融市场,实现便捷融资;扩大创业投资,支持创业起步成长;拓展城乡创业渠道,实现创业带动就业等等。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职业培训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职业培训体系初步建立,政策措施逐步完善,培训规模不断扩大,劳动者职业素质和就业能力得到不断提高,对促进就业和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明确要求,全面提高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加快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国务院2010年10月25日发布《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提出加大职业培训资金支持力度,完善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并完善职业培训补贴政策。